福建筑宏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造價部參加造價站舉行的2017定額交底會議 |
發布日期: 2018-08-05 瀏覽次數: 4062 新聞編輯: |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
政府采購工作的通知
泉財采〔2017〕348號
市直各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含市政府采購中心):
為營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環境,進一步明確、優化政府采購部分工作規范和操作流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限額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原則上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二、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采購方式,邀請合格供應商應通過發布公告。特殊情形采用其它邀請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財政部門申請批準。自本文發布之日起,停止非招標采購文件備案管理,其檔案管理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市本級批量集中采購代理業務及其采購合同的簽訂均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購中心辦理,同時授權泉州市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簽署相關法律文書。為提高采購效率,批量集中采購應當使用“虛擬量配置權重分配法”進行公開招標。如公開招標流標,經泉州市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批準,允許現場變更采購方式,合格供應商2家可變更為競爭性談判,合格供應商1家可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
四、為鼓勵提供質優價廉產品(或服務)的供應商優先獲得采購合同,公開招標(最低評標價法)、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選擇最低價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允許通過演示、樣品、美譽度等元素綜合考評,按排名優劣順序給予適當的價格扣除(扣除率控制5%以內),推薦扣除后的評審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侯選人。
五、調整《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實施意見》(泉財采〔2017〕9號)第五條第3項部分內容,將投標保證金轉賬單或電匯單上必須注明“項目編號,**年*月*日*時*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匯款信息保密”修改為“項目編號,**年*月*日**:**(提交投標或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保密”。
六、刪除《泉州市財政局關于修改完善<泉州市市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編制指引(試行)>部分條款的補充通知》(泉財采〔2017〕170號)第二條第1項“投標人取得銀行信用等級情況(有效期內)的,提供佐證材料,由評委進行橫向對比,最優得3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沒有提供佐證材料的,不得分”條款。
泉州市財政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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