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東石鎮金山中心幼兒園項目施工監理招標公告 | |||||||||||||||||||||||||||||||||||||||||||||||||||||||||||||||||||||||||||||||||||||||||||||||||||||||||||||||||||||||||||||||||||||||||||||||||||||||||||
發布日期: 2017-07-05 瀏覽次數: 1474 新聞編輯: | |||||||||||||||||||||||||||||||||||||||||||||||||||||||||||||||||||||||||||||||||||||||||||||||||||||||||||||||||||||||||||||||||||||||||||||||||||||||||||
泉州市財政局文件 泉財采[2015]590號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臺投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切實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泉州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抄送: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審計局 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 管理暫行規定 為切實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基本條件 第一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必須通過網上登記,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已取得政府采購代理甲、乙級資質的,視同審核通過。原取得政府采購代理甲、乙級資質但已過有效期的,應重新通過網上登記,并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通過。 第二條 代理機構應在泉州市轄區內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評標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營業場所、開評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應具備產權證;營業場所、開評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應有出租人產權證復印件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營業場所、開標場所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內配有獨立的開標大廳、封閉并配套有衛生間的評標室、檔案室、監控室、樣品室等。電子監控、錄音設施應安裝高清晰度型號設備。 第三條 代理機構應配備政府采購專職人員,人數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招標師執業資格的不少于30%。(見附件1) 第四條 代理機構專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知識。 (二)具有法律、經濟或技術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完成采購文件編制和評審活動組織等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能力。 (四)參加并通過福建省、泉州市財政部門舉辦或認可的政府采購培訓。 (五)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廉潔自律,自覺服從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六)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代理機構應與從事泉州市政府采購業務的專職人員(以下簡稱專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辦理人事檔案代理管理,并按規定為其在泉州區域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條 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取得本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的項目負責人授權。 (三)從事政府采購工作滿3年,具有法律、技術或經濟方面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招標師執業資格。 (四)熟悉所有政府采購方式的政策規定和操作流程。 (五)最近三年內承擔過相應品目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第八條 代理機構應自覺執行國家、省、市政府采購管理各項規定。 第九條 代理機構不得存在同一個法人或者公司人員相互兼職或營業場所互相借用的情形。 第二章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管理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信息公告的范圍與內容,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即泉州市政府采購網、福建省政府采購網、國家政府采購網發布政府采購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主要包括:采購文件預公告、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詢價)公告、競爭性磋商談判公告、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公示、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公告、合同公告、更正事項等。 第十二條 信息公告時間 (一)采購文件預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整。 (二)招標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整。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整。 (三)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整。供應商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 (四)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從談判(詢價)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整。 (五)競爭性磋商談判采購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整。 (六)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整。 (七)中標(成交)結果應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整。 (八)更正事項。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代理機構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工作日前,發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九)政府采購合同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根據委托協議約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十三條 未經采購辦批準,不得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媒體上發布與政府采購無關(不包含分散采購、自行采購)的信息。 第三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管理 第十四條 監督考核的內容 代理機構監督考核主要內容如下: (一)內部管理情況 1.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1)建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2)采購活動的決策和程序明確, 工作崗位設置合理,操作環節權責明確,并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2.辦公條件情況 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3.從業人員管理情況 (1)人員配備滿足工作需要,且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招標師執業資格的不少于30%。 (2)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政府采購業務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 (3)每年開展內部培訓兩次以上。 (二)業務管理情況 1.業務承接 (1)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計劃及政府采購目錄確定的范圍代理政府采購事項。不得接受按規定應隨機抽取而沒有經過隨機抽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業務委托和通用集中采購項目的業務委托; (2)嚴格按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經營業務范圍內從事業務; (3)不得接受讓其他單位或個人資格掛靠受理業務; (4)規范采購代理業務承接行為,不得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2.委托代理協議簽訂 所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應按規定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協議雙方的職責、權力要明確、具體。 3.采購方式執行 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確定的采購方式執行,不得擅自改變采購方式。 4.采購文件編制 (1)編制程序符合規定; (2)制定的采購文件內容科學、合法、合理,不得有傾向性、排他性條款。采購文件要體現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包括購買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產品、正版軟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及泉州市地產品名錄產品。 5.采購信息發布 (1)應當發布的采購信息全部按規定在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2)所發布的采購信息真實、合法,同一政府采購信息在各媒體發布內容一致; (3)信息發布的時間符合規定。 6.評審專家組織 (1)協助采購人組織成立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談判小組、詢價采購項目詢價小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采購小組,并協助采購人按規定程序抽取評審專家; (2)積極協助評審專家核查采購文件重要條款,協助復核評審結果。 7.采購活動記錄 (1)指定專人,客觀、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政府采購開標、評標過程及結果,并存檔; (2)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作為電子檔案存檔。 8.回避制度 嚴格按照回避制度處理從業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的利害關系。 9.保密制度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規定不能公開的相關采購信息。 10.收費管理 (1)收費及資金管理符合規定; (2)按照規定時限及時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 11.采購文件備案 所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按照規定時限,將采購文件及時、真實、完整向同級政府采購辦備案。 12.檔案管理 (1)建立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2)歸檔資料真實、完整、及時,且保存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13.質疑答復與協助投訴處理 (1)認真及時答復供應商的詢問或質疑,且符合規定并記錄完整; (2)積極配合政府采購辦核查和處理投訴事項,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14.信息統計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資料報送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每季度終了起10日前應報送政府采購項目統計資料)。 (三)服務效率和質量情況 1.服務效率 及時向采購人提供代理采購服務,不得拖拉或推諉。 2.服務質量 (1)所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按照其委托代理協議要求全面履行完成; (2)采購人對代理機構服務滿意度,以問卷調查結果為依據。 (3)公平、公正對待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供應商對代理機構的滿意度,以問卷調查結果為依據。 (4)是否被采購人、供應商投訴,并經查證屬實。 (四)廉潔自律情況 1.廉潔自律制度建設 建立廉潔自律制度,且落實到位; 2. 廉潔自律教育 每年開展內部廉潔自律教育兩次以上; 3.廉潔自律表現 從業人員廉潔自律表現良好、沒有不良記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利用職便,接受采購人或供應商宴請、旅游、娛樂,或者接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或者在采購人或供應商處報銷因公或者因私費用的; (2)在招標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規或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不定期考核為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考核。 第十六條 定期考核實行百分制方式。考核總分低于70分的為不合格,70分至79分的為合格,80分至89分的為良好,90分以上的為優秀。 第十七條 日常監督管理考核采用記分制方式,記分周期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條 記分分值按照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分為2分、3分、5分、10分、20分五檔。采購辦對每個采購項目進行記分,并開具《泉州市政府采購記分提示通知書》(見附件2),將記分情況通知代理機構。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委托代理協議簽訂不規范。 (二)未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將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報采購辦備案。 (三)提交備案的采購文件要素不全、內容錯誤或者缺項漏項。 (四)未按規定及時公開相關采購信息。 (五)代理機構擅自增設收費項目。 (六)投標保證金的收取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七)投標保證金以現金形式交納。 (八)300萬元以上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少于5人以上單數。 (九)未根據泉州市政府采購評標專家抽取表及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證或社保卡、駕駛證核實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 (十)未向評標委員會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并告知回避制度。 (十一)無評標委員會組長產生過程的記錄。 (十二)未提請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對被認定為無效的投標(響應)文件按招標(談判)文件的規定進行重點復核。 (十三)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記錄內容不完整、不準確。 (十四)未依據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的。 (十五)履約保證金超過采購金額的10%。 (十六)投標保證金的退還不符合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 (十七)錄音錄像資料缺失或模糊不清。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未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未將委托代理協議送財政部門備案。 (二)擅自接受通用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委托。 (三)采購進口產品未獲得財政部門核準。 (四)采購文件存在設置指定品牌、地域、注冊資金等限制性條款,以及在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條款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不影響評審結果,情節較輕。因執行依據為地方政府規定,非代理機構責任的除外。 (五)采購文件對投標供應商設置業績、經營年限等限制條款,構成《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歧視待遇。 (六)采購文件規定外省投標供應商在本省應有固定服務場所,構成《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歧視待遇。 (七)采購文件規定投標供應商必須在本地區應有研發、綜合加工場所,構成《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歧視待遇。 (八)采購文件規定投標供應商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構成《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歧視待遇。 (九)采購文件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 (十)采購文件評分標準條款設置過于籠統,沒有將評分條款進行細化,分值跨度較大。 (十一)采購文件價格權重設置不符合規定。 (十二)樣品擺放現場沒有單獨隔離,以及安裝監控、錄音設施。 (十三)樣品作為評分條款其分值設置不符合規定,且不作為驗收依據。 (十四)采購信息發布內容不完整或者有差錯。 (十五)在兩個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采購信息的實質內容不一致。 (十六)采購文件公告與采購文件內容不一致。 (十七)對已公告的采購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十八)采購文件發售、澄清、修改、延長投標截止期或者調整開標日期未按規定時間執行。 (十九)從采購文件公告發出之日至供應商(首次)提交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符合規定。 (二十)采購文件售價超過規定的標準。 (二十一)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或談判(詢價)。 (二十二)采購現場工作人員少于2人。 (二十三)采購準備工作不充分,影響采購評審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十四)項目按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未按規定組成談判小組。 (二十五)項目按詢價方式采購,未按規定組成詢價小組。 (二十六)采購人代表擔任評標委員會組長。 (二十七)采購人代表未有采購單位授權函。 (二十八)采購人委派的現場監督等相關人員超過兩人。 (二十九)在評審過程中,留給評標委員會閱讀采購文件的時間不夠充足,或者催促評標委員會盡快結束評審。 (三十)未保留每位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效得分。 (三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打分改動無簽名。 (三十二)采購人代表未在評標報告中簽字。 (三十三)在項目采購出現廢標的情況,未要求評標委員會對采購文件進行評審,出具采購文件是否存在傾向性、歧視性等不合理條款的評審意見。 (三十四)未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反饋。 (三十五)競爭性談判實質性響應投標供應商不足法定三家仍完成采購活動。公開招標失敗后經采購辦批準改按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情形除外。 (三十六)中標(成交)公告的發布日期與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日期不一致。 (三十七)采購合同簽訂日期或開工日期早于成交通知書發出日期。 (三十八)項目完成后未按委托協議約定協助采購人對項目進行履約驗收。 (三十九)未制訂、執行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購歸檔資料不完整、不及時。 (四十)因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不良導致采購人、供應商質疑或者舉報,經采購辦查實。 (四十一)未及時實施采購,造成采購延誤,影響效能。 (四十二)在采購辦組織的各類評比、調查活動中,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等滿意度較低。 (四十三)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完成學習和培訓任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5分: (一)采購文件中評分標準設置不符合規定,或者多數專家不能理解。 (二)采購文件前后條款自相矛盾、存在歧義。 (三)在開標、評標過程中,沒有確保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現場與開標現場分離。 (四)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沒有將評標委員會成員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統一保管,或者出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拒不上交,但未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評標現場組織混亂,評審過程中出現評標委員會成員隨意接聽電話,或無關人員隨意進出評標室的情況。 (六)未對評標委員會評分進行校對、核對,出現差錯。 (七)未提示評標委員會對客觀評分不一致或者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進行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 (七)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等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影響評審結果,受到舉報、投訴,屬于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 (八)同一采購項目歸檔的采購文件與發售的采購文件內容不一致。 (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政府采購統計信息,或者上報的統計信息不準確。 (十)代理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者不按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0分: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二)未經采購人同意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三)在政府采購文件中,未體現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如購買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產品,正版軟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及泉州市地產品名錄產品)。 (四)招標文件對投標供應商設置指定品牌、地域限制、注冊資金限制條款,以及在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影響評審結果,情節嚴重。因執行依據為地方政府規定,非代理機構責任的除外。 (五)未依法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六)未從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七)擅自代理未經審批的政府采購(分散采購、自行采購項目除外)項目。 (八)在組織開標、評審過程中,代理機構及采購人隨意發表誘導性意見,存在帶有歧視性、傾向性解釋或說明。 (九)引導采購人違規操作。 (十)評標工作結束后,沒有將所有開標、評標相關資料當場封存并移交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在評標結束7個工作日內對外提供開標、評標相關資料。 (十一)未在規定時間內對供應商的質疑作出答復,或者未針對質疑內容進行答復。 (十二)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惡意詆毀、排擠同行,或者唆使供應商惡意投訴。 (十三)在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 (十四)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等存在較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評審結果,受到舉報、投訴,屬于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但能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十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0分: (一)出借、出租、轉讓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并以代理機構名義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活動。 (二)超出業務范圍承攬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三)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者評標(審)結果。 (四)未按委托協議約定的采購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五)與投標人惡意串通。 (六)在代理過程中接受商業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及評審專家信息的,或者實施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八)采購程序、采購文件等存在較重違規違法行為,受到舉報、投訴,屬于代理機構應承擔責任,且未積極配合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影響。 (九)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采購項目。 (十)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十一)代理機構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十二)在整改期間,擅自接受委托代理泉州市行政區劃內政府采購業務。 第二十四條 代理機構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本暫行規定同類性質的記分分值,按行為的輕重酌情記分。 第二十五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分值累加不足20分,或者滿20分但經糾錯行政指導驗收合格的,在該周期終了后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六條 采購辦對記滿20分的代理機構實施糾錯行政指導,開具《泉州市政府采購糾錯行政指導通知書》(見附件3),送達代理機構并在“泉州市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級采購辦每月對代理機構記分情況進行統計,并報市采購辦匯總。市采購辦于次月5日前在“泉州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布。 第二十八條 糾錯行政指導時間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代理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20分及以上但未滿40分的,糾錯行政指導時間為15天。 (二)代理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40分及以上但未滿60分的,糾錯行政指導時間為60天。 (三)代理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60分及以上的,糾錯行政指導時間為90天。 第二十九條 代理機構對記分事實或者糾錯行政指導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向作出糾錯行政指導的采購辦提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條 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泉州市政府采購糾錯行政指導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制訂切實有效的整改計劃,并報同級采購辦。代理機構應嚴格按整改計劃組織整改。 第三十一條 整改內容應注重實效,旨在及時改進不足和切實提升執業水平,重點圍繞組織從業人員培訓、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學習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與相關實務等進行。 第三十二條 整改期滿后,代理機構應當向市采購辦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并提出驗收申請。市采購辦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對糾錯行政指導的代理機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開具《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糾錯行政指導驗收表》(見附件4),并在“泉州市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布。驗收不合格的,繼續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三十三條 在糾錯行政指導期間,各級采購辦應將被糾錯行政指導的代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糾錯行政指導期間,代理機構不得承接政府采購業務。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 1、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職人員登記表 2、泉州市政府采購記分提示通知書 3、泉州市政府采購糾錯行政指導通知書 4、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糾錯行政指導驗收表 附件1: 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職人員登記表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
注:1.“參加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情況”是指參加泉州市級及福建省財政部門組織、委托或者認可的政府采購培訓,包括初任培訓和繼續教育,并取得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明。如果培訓通過,則在相應欄內填寫“通過”;如果沒有通過,則在相應欄內填寫“無”。 2.擬擔任泉州市政府采購事宜項目負責人的專職人員,請在“是否項目負責人”一欄內打“√”,并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2: 泉州市政府采購記分提示通知書 ×采辦糾字[20××]第×××號 : 你公司在 項目(采購編號為: )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中有違規違法行為。 事實: 根據《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 ×條 × 款之規定,記 分。 特此通知。 經辦人: 電 話: ×××政府采購辦:(蓋章) 年 月 日 回 執 (××× 政府采購辦): 收到×采辦糾字[20××]第×××號《泉州市政府采購記分提示通知書》,記 分,我公司對記分事實無異議。 簽收人: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泉州市政府采購糾錯行政指導通知書 泉采辦糾字[20××]第 號 : 你公司在 年度的記分考核中,已第 次記分分值滿20分。 根據《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 條第 款規定,你公司進行糾錯行政指導,時間為 天。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通知。 經辦人: 電 話: ×××政府采購辦:(蓋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附件4: 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糾錯行政指導驗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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