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文件 閩財建[2008]141號
關于修訂《福建省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 項目對外委托評審及付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規范對外委托評審及付費行為,節約財政性資金,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中介咨詢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性資金投資評審費用及委托代理業務補助付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5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前我省財政投資管理實際情況,并綜合考慮價格上漲等因素,經研究,決定修訂《福建省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對外委托評審及付費管理辦法》,對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對外委托評審付費標準進行調整,作為省財政部門對外委托社會中介審價機構及付費管理的依據。現將修訂后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福建省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對外委托評審及付費管理辦法》(閩財建[2002]95號)停止執行。 附件:1、《福建省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對外委托評審及付費管理辦法(修訂后)》 2、《建設項目預算、竣工結(決)算審核付費標準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設區的市財政局、各有關建設單位 附件1: 福建省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對外委托評審及付費管理辦法(修訂后)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對外委托評審及付費行為,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設立的審價機構并經省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委托或接受國有建設單位委托,開展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評審業務,統一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收取評審費用。 第三條 福建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根據省財政廳業務處委托,具體負責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概、預(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工作。當評審工作量大或委托任務有特殊時限要求,評審中心自身力量難以完成的情況下,可將部分評審業務按規定程序對外委托社會中介審價機構及聘用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審。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及聘用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評審工作,采取以下三種形式: (一) 對經過考核執業質量和信譽好的中介機構,項目整體委托其評審; (二 ) 根據工作需要和時效要求,項目部分內容委托評審或與評審中心合作開展評審工作(以下簡稱助審); (三) 聘用有執業資格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財政部門直接組織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對外委托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按規定的程序要求從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擇優選取確定。 第六條 省財政部門對外委托社會中介審價機構開展評審業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委托合同(或協議,下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聘用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財政部門直接組織評審工作的,應與其所在的單位或社會中介審價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第七條 對外委托的費用由省財政部門預算安排,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接受省財政部門委托的社會中介審價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并執業兩年以上的工程造價咨詢和財務決算審計企業,且具備健全的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二) 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在乙級以上(含乙級)并符合國家相關文件的規定,機構中具有相應數量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并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三)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且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重大違規執業行為。在開展受托評審業務過程中應接受省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承擔相應的審核責任。 第九條 接受委托評審項目的審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依法年檢合格,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的執業行為。 第十條 接受省財政部門委托的社會中介審價機構及人員,應提供如下有關資料,由省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其審價資格; (一) 申請報告; (二) 《工程造價咨詢和財務決算審計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 從業人員情況名單表以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 (五) 工程造價咨詢和財務決算審計業績與資歷概況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接受省財政部門委托的社會中介審價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科學、誠信、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受托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中介機構,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省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執業質量負法律責任。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及程序、評審結論、重要事項說明、項目評價(包括概預算執行情況)、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對各項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委托評審業務,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省財政部門按合同約定向受委托單位支付評審費用及委托代理業務費。 第十三條 付費額的確定:省財政部門根據委托評審業務及專項業務的工作量、難易程度、評審報告質量和評審工作質量等因素,計算確定應付的委托評審費用。 一、評審業務付費額的確定 評審業務付費額依據委托評審項目的送審造價和相應付費標準表分檔累計計算(詳見“建設項目預算、竣工結(決)算審核付費標準表”)。具體計算公式為: 委托評審業務付費額=送審工程造價(財務決算審核按照送審建設項目總投資)×相關費率(分檔累計)×相關調整系數×(1+難度系數+特殊補助系數)+鋼筋抽筋付費 (一) 相關調整系數的確定。根據委托評審業務具體情況在省財政部門與受委托評審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中約定,具體分類如下: 1、工程結算審核付費,根據委托評審業務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三種付費標準,其中:固定總價合同按附表標準計取,固定單價合同按附表標準上浮10%計取,量價按實結算合同按附表標準上浮20%計取; 2、項目預算、控制價審核未審核工程量的,其付費按附表標準50%計取; 3、水電(不含設備)、二次裝修專業單獨委托審核的,其付費可按附表標準上浮但不超過25%; (二) 難度系數的確定。在省財政部門與受委托評審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中約定,原則上控制在0.3以內,具體分類如下: 1、特殊環境(包括特殊地質、地形、氣候、生活條件、污染等)難度系數為0.1; 2、項目跨省、跨地市難度系數為0.1; 3、項目跨多個行業,且涉及多個專業,難度系數為0.1; (三) 特殊補助系數的確定。省財政部門委托的評審項目,對時效性有特別要求的,或者復核中認為受托單位審核特別認真、審核成果顯著、評審報告質量較高的,可給予特殊補助(補助系數不超過0.2),具體應由省財政部門與受委托評審單位在簽訂的委托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或在評審結束結算審核費用時確定。 二、以整體項目形式(含審核、復核)委托中介機構評審的項目,其付費按附表標準執行;以助審形式委托評審的項目,其付費按不超過附表標準的80%計取。 三、對情況特殊不易用投資額計算付費的專項委托任務,可按工作量計算付費,或按實際發生的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雜費等費用加一定比例的合理行業利潤確定,具體情況和要求由省財政部門與受委托評審單位在簽訂的委托合同中約定。其中: 1、聘請專家參加論證、會商等事宜,教授級高級職稱每人每工作日600 元,副教授級高級職稱(含同類相應職稱)每人每工作日500元,中級職稱(含同類相應職稱)每人每工作日300元; 2、聘請其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項目核查、工程咨詢等事宜,高級職稱每人每工作日400元,中級職稱每人每工作日300元,其他輔助人員每人每工作日200元(福州市區以外可按以上標準加上國家現行有關差旅費規定標準支付,并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 委托評審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單位負責計算并支付評審費用,支付費用采用銀行轉帳形式,向合同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對委托評審機構,按年度對外委托評審業務的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審價報告的核增、核減數額,與省財政部門復查后所確定的數額相差正負3%以上的,根據委托合同約定扣減相應委托評審費用,直至取消其接受省財政部門委托評審的資格。 第十六條 受委托社會中介審價機構因過失影響審核報告質量,以及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審核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應承擔相應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附件2 建設項目預算、竣工結(決)算審核付費標準表
| | | | | | | | 費率:‰ | 付費項目 | 付費基數 | 分檔累進計費標準 | 500萬元以內(含) | 500?D1000萬元(含) | 1000?D2000萬元(含) | 2000?D5000萬元(含) | 5000?D10000萬元(含) | 10000?D30000萬元(含) | ~30000萬元以上 | 工程預算、控制價審核 | 送審工程造價 | 2.3 | 2.1 | 1.9 | 1.7 | 1.5 | 1.2 | 0.8 | 工程結算審核 | 送審工程造價 | 3.1 | 2.9 | 2.7 | 2.5 | 2.3 | 1.9 | 1.5 | 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 送審建設項目 總投資 | 1.00 | 0.60 | 0.30 | 0.20 | 0.16 | 0.12 | 0.10 | 鋼筋抽筋計算審核 | 送審抽筋量分段計費 | 500噸以下(含)按8元/噸計,1000噸以下(含)按7元/噸計,1000噸以上按6元/噸計 | 注:1、竣工決算審核包括竣工結算審核和財務決算審核,分別按以上標準分檔累進計取費用; 2、本辦法中的付費標準或計費費率均為最高限價。預算、結算、決算、財務決算項目單項委托評審付費標準起點最低分別為0.3萬元、0.4萬元、0.5萬元、0.5萬元,計費不足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付費;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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